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及声明

更新时间:2020年5月8日

  1. 本通知的目的

本通知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规定而作出。 吾等的政策是遵循香港法例之资料保护和私隐保护条文资料以收集、备存和使用个人资料,本通知的目的是通知阁下有关吾等的资料私隐政策。 本通知适用于阁下,并包括任何公司申请人/客户或其他类似资料当事人的借款人、担保人、第三方抵押提供者、存款人、董事、股东、高级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通知的任何内容并无限制私隐条例所赋予閣下的权利。

  1. 吾等的政策声明

吾等在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原则是:

除非和阁下另以书面约定,否则上述原则一律适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属机密信息,将会在程序上加以控制以保障该等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仅在《客户协议》或私隐条例规定允许披露时,或适用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进行披露时,或根据法院命令进行披露时,方可披露。 但阁下的个人资料或会转交至为集团公司提供与其业务运作有关服务的第三方。

  1. 定义

除本文另有定义外,本附录一中的词汇含义和《客户协议》中词汇的含义相同。

“代理人”是指吾等在维系账户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吾等可不时聘用与吾等所从事的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子通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的所有代理商、联营公司、关联公司、代名人、经销商、经纪人、对手方、承包商、第三方供应商、托管人、资讯服务提供者、交易设施提供商及其他金融产品提供商(包括其各自的代表)(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私隐条例”是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

个人资料”是指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姓名和地址、就业详情、财产或其他资产详情、有关信用状况的资料、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获得的资料以及公共领域内的任何其他资料。

  1. 收集资料的目的
  1. 收集资料的用途

个人资料或会用于下列用途:

  1. 个人资料的披露和请求
  1. 个人信贷资料

根据《守则》的规定,吾等透过CRA或DCA共享和使用阁下的信贷资料采取的政策如下:

  1. 配对

吾等利用电脑程式自动配对资料库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资料库、关联方资料库、CRA资料库和政府机构资料库。在某些情况下,这些配对程序的结果或会导致吾等采取不利行动。阁下同意吾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执行配对程序。

吾等将不会因配对程序(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而致采取对个人不利的行动,除非:

  1. 消息推送

本应用提供的消息推送功能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为了实现消息推送的实时性,以及实现基于用户画像的智能推送和基于线下位置信息的应景推送功能,本应用使用过程中,需要收集、使用您的下列信息:

  1. 核数确认

阁下同意,当核数师向吾等进行核数确认时,吾等获授权提供(或经吾等酌情决定拒绝提供)核数师要求提供的资料、确认或参考,但并不因此对阁下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核数师)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 主导语言

如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差歧时,概以英文版本为准。